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执保36号 申请人刘贵勇,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申请人陈文中,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方惠明,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方泽信,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贵勇与被申请人陈文中、方惠明、方泽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贵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文中、方惠明、方泽信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2201204852019000001)。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贵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文中、方惠明、方泽信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铁斌
人民陪审员 曾 利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胡庆 代理
书记员 周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