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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2执保36号

申请人刘贵勇与被申请人陈文中、方惠明、方泽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贵勇;陈文中;方惠明;方泽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22执保36号 申请人刘贵勇,男,195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仙游县。 被申请人陈文中,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方惠明,女,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 被申请人方泽信,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贵勇与被申请人陈文中、方惠明、方泽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刘贵勇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陈文中、方惠明、方泽信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保单号:2201204852019000001)。

本院认为,申请人刘贵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陈文中、方惠明、方泽信的银行存款13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铁斌

人民陪审员  曾 利

人民陪审员  李文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胡庆 代理

书记员  周文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