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29财保177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齐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97407178168。
法定代表人:何铁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江**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7117366F。
法定代表人:香兴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豫0329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在申请人洛阳奇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处的50万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将担保人李红召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为了经营需要,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账户进行解封,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促使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5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红召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2002)字第X183550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现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