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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29财保177号之一

洛阳齐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7-20
所属地区
河南省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当事人
洛阳齐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29财保177号之一

申请人:洛阳齐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彭婆镇李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297407178168。

法定代表人:何铁奇,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江**路东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57117366F。

法定代表人:香兴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作出(2018)豫0329财保17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申请人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在申请人洛阳奇瑞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处的50万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并将担保人李红召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房产予以查封,现因申请人为了经营需要,现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账户进行解封,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促使措施。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必康百川医药(河南)有限公司在申请人处的50万元银行存款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李红召所有的位于洛阳市涧西区的房产[房产证号:洛房权证(2002)字第X183550号]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现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