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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5执恢197号

陈松峰、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松峰;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栾希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625执恢197号

申请执行人:陈松峰,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执行人: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陈庄镇姚郭村村西。

法定代表人:秦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栾希明,男,197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本院在执行陈松峰与山东乾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栾希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需要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用55000元,支付执行费725元。本院2019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2019年10月31日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2019年1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列入限制消费名单。经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有足额存款,互联网银行内无余额,名下无登记的不动产信息和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可变现的财产,经与申请执行人电话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新江

审 判 员 栾建国

审 判 员 郝同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晓丹

书 记 员 李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