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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82执4891号之一

浙江恒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砖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恒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砖电气有限公司;汪振爽;汪振凯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浙0382执489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北白象镇温州大桥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23612043。法定代表人戴旭东。被执行人浙江金砖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朝阳村,组织机构代码:577742922。法定代表人汪振爽。被执行人汪振爽,男,1985年4月17日出生,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汪振凯,男,1986年10月1日出生,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金砖电气有限公司、汪振爽、汪振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382民初87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08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429854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799元、执行费6347.81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8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浙江金砖电气有限公司、汪振爽、汪振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金砖电气有限公司、汪振爽、汪振凯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金砖电气有限公司、汪振爽、汪振凯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金砖电气有限公司、汪振爽、汪振凯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金砖电气有限公司、汪振爽、汪振凯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被执行人汪振爽名下有车牌号为浙C8××**的奥迪牌小型汽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2月1日进行查封,但尚未实际扣押该车辆,暂无法处置,以上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汪振爽名下有坐落于乐清市××镇××路××号××幢××室××商品房××,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进行查封,但该房产已经于2017年5月8日抵押给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债权金额是145万元。2019年1月31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截止2019年1月31日,申请执行人浙江恒力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得到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金砖电气有限公司、汪振爽、汪振凯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综上,被执行人浙江金砖电气有限公司、汪振爽、汪振凯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浙0382执48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文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赵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