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706民初408号
原告:铜陵星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石城广场**幸福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会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娜,该公司员工。
被告:范志平,男,1968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受理原告铜陵星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范志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陵星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2019年2月1日原告铜陵星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诉前调解。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陵星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诉前调解。
审判员 唐 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慧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