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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津0118执3256号

天津恒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天津恒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市金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津0118执325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子牙镇王家村。

法定代表人:王世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大邱庄镇津海工业园南侧。

法定代表人:周书田。本院在执行天津恒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前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0万元,被执行人自2020年5月1日前,就(2018)津0118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的剩余款项及利息给付完毕。

二、若被执行人天津市金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按期履行给付,申请人放弃其他请求,就此结案。如天津市金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按期履行,则申请人有权按原判决向天津市金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三、案件执行费由天津市金洲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8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自力二〇一九年××月××日

书记员 : 张 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