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粤2071行审309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悦来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41D。
法定代表人:余锡盆,局长。
委托代理人:胡楚界、马富妍,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南昌泰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邓埠村(迎宾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683464161Y。
法定代表人:刘志国。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粤中交罚[2018]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交通运输局于2018年7月10日作出粤中交罚[2018]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南昌泰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昌泰旺公司)的赣A×××**重型半挂牵引车擅自在中江高速路段超限行驶,经中江高速小榄收费站检测,该车为6轴,货载总重52.846吨,限重49.000吨,超限3.846吨。经查,该车未依法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市交通运输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1500元),并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市交通运输局已于2018年7月12日向南昌泰旺公司送达了粤中交罚[2018]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南昌泰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南昌泰旺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交通运输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南昌泰旺公司缴纳罚款1500元。
本院认为:市交通运输局作出粤中交罚[2018]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交通运输局粤中交罚[2018]0144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开屏
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孙倩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