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1刑初70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定凤,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德江县(以上均自报)。因本案于2017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郭训富,广东香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中山市法律援助处指派。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9〕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定凤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先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定凤及其指定辩护人郭训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6月,被告人郑定凤以号码为131××××****的手机作为贩毒联络工具,在中山市火炬开发区轻轨中山站、张家边、东利村盛景公寓楼下等地向吸毒人员阮某、黄某、何某等人贩卖毒品冰毒。同年6月14日上午10时许,公安人员在火炬开发区张家边二村南墩中街30号出租屋将被告人郑定凤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郑定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的抓获经过,证人阮某、黄某、何某、孙某的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辨认笔录,郑定凤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定凤无视国家法律,向多人多次贩卖毒品冰毒,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郑定凤当庭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郑定凤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所提郑定凤当庭认罪,认罪态度好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但被告人身体患病并不是可以从轻处罚的理由,对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郑定凤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6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泽标
人民陪审员 梁素轼
人民陪审员 马碧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黎姗姗林兆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