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3执3488号
申请执行人:雷中敏,男,198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申请执行人:郭汉英,女,1966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申请执行人:雷婷,女,198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执行人:胡爱兰,女,193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
被执行人:姚忠刚,男,197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谷城县。 申请执行人雷中敏、郭汉英、雷婷、胡爱兰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303民初4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4245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截至2019年1月31日,被执行人姚忠刚尚欠申请执行人雷中敏、郭汉英、雷婷、胡爱兰本金424500元,也未缴纳本案受理费1161元,执行费6267.5元。 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潘珏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