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236刑初2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安平,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重庆市奉节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以奉检刑诉[2019]22号起诉书指控,2018年10月31日8时许,被告人黄安平驾驶无牌三轮摩托车违章搭载刘某往奉节县青莲镇场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奉节县青莲镇新政村3组陡下坡右转急弯路段时,因被告人黄安平操作不当,车辆驶出左侧路面,翻滚至路外坎下,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黄安平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黄安平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系坦白,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黄安平的犯罪情节及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安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 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袁玉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