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21执1245号
申请执行人:苏富林,男,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阳县。
被执行人:颜士良,男,1970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宁阳县。申请执行人苏富林与被执行人颜士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921民初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为16117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协议规定自签订本协议:
一、被执行人分别于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案件款6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偿还案件款6000元,其他赔偿款另作商议。因为本案需要和解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案件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鲁0921执124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天序
审判员 李 国
审判员 王凡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