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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521执1315号

李风荣、曹务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风荣;曹务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1521执1315号

申请执行人:李风荣,女,1961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曹务新,男,196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申请执行人李风荣与被执行人曹务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风荣依据阳谷县人民法院(2017)鲁1521民初3661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分四次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于2018年8月22日向阳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阳谷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8年10月12日向莘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和莘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8年12月8日向被执行人所在村民委员会进行现场调查,通过本院采取以上措施,冻结、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74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风荣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终结执行申请书一份,同意通过保险救助27164.96元后本案终结执行,2019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李风荣收到了保险救助金27164.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执13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鹿 伟

审判员 刘玉胜

审判员 孙培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冯之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