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02民初282号之二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对原告张学胜与被告段玉国、蔡淑娟、张杰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702民初2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豫0702民初28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中第3页第5行“许智娟”补正为“刘智娟”。
审 判 员 李 琦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曹纪珂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