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430民初907号
原告:时亚光,男,1995年12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150430199512141717,汉族,个体,住敖汉旗新惠镇惠香明珠小区1号楼3单元602室。
被告:于海华,男,196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敖汉旗新惠镇君昌家属楼东单元402室。
原告时亚光与被告于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原告时亚光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亚光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时亚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退回原告29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时亚光负担。
审 判 长 孙 惠
审 判 员 常继竞
人民陪审员 赵 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