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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02财保4号

蔚宝德、王艳秋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蔚宝德;王艳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2财保4号

申请人:蔚宝德,男,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被

申请人:王艳秋,197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货款纠纷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艳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鑫明园小区(建筑面积53.11平方米)商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鑫明园小区(建筑面积64.40平方米)商服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鑫明园小区(2018齐齐哈尔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67.48平方米)商服,价值1,757,225元的部分,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蔚宝德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17,57,225元的保函作为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蔚宝德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艳秋位于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鑫明园小区(建筑面积53.11平方米)商服、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鑫明园小区(建筑面积64.40平方米)商服和齐齐哈尔市龙沙区鑫明园小区(2018齐齐哈尔市不动产权第号,建筑面积67.48平方米)商服,价值1,757,225元的部分,进行诉前财产保全。在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该房屋的买卖,转让及办理更名过户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大林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