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209号
原告:高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某,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海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某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高某承担。
审判员 李婧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