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渝0153民初209号

高某与海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高某;海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53民初209号

原告:高某,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国华,重庆市荣昌区昌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海某,女,1988年10月27日出生,回族,住重庆市荣昌区。

原告高某与被告海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高某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高某承担。

审判员  李婧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杨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