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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认台2号

陈爱芳、张瀛树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执行
案由
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
当事人
陈爱芳;张瀛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认台2号

申请人:陈爱芳,女,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

申请人:张瀛树,男,1962年12月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地区新北市新店区。 申请人陈爱芳申请认可台湾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度婚字第450号民事判决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6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 陈爱芳申请称,张瀛树向台湾台北地方法院请求与其离婚,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对原告张瀛树与被告陈爱芳离婚一案作出2010年度婚字第450号民事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准予原告张瀛树与被告陈爱芳离婚,判决于2011年9月2日生效。陈爱芳请求认可该判决在大陆具有法律效力。 张瀛树未陈述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度婚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不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符合大陆法律规定的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认可台湾台北地方法院2010年度婚字第450号民事判决。 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陈爱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宁

审 判 员  谢 芬

审 判 员  陈 雯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文俊

书 记 员  施铃涛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经审查能够确认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真实并且已经生效,而且不具有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情形的,裁定认可其效力;不能确认该民事判决的真实性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裁定驳回申请的案件,申请人再次申请并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