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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4执107号之一

苏成龙、李孔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成龙;李孔玉

裁判文书全文

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4执1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成龙,男,1970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被执行人李孔玉,男,1964年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巨野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4民初38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孔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孔玉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17.22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何书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贺文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