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8执保4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魏胜利,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被执行人:陈灿东,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 关于魏胜利与陈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作出的(2019)鲁1728民初163号裁定书,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陈灿东名下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魏胜利预交。经查明,被执行人无标的物可供实施保全。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8执保4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秉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