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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执异123号

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华维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于华维;周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冀02执异123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光焕,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化新,河北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负责人:廖亮,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华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于华维,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唐山市。

被执行人:周莹,女,197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天津市南开区。在本院执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与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于华维、周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对本院作出的(2018)冀02执18898号、(2018)冀02执188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称,首先,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阳国用(2013)第09-**),4752平方米;阳国用(2013)第09-02号,93261平方米)及坐落于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南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号:阳房权自管产字第**,建筑面积24036.8平方米)经评估市值1.3亿多人民币已经远远超出了(2017)冀02民初424号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权数额,上述不动产已被法院查封。而今法院又对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原名唐山市达鑫瓷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冻结6500万元,此执行行为明显为超标的执行,请求法院解除对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的冻结。其次,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此外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也为该笔债务提供了自己的房地抵押担保,故此时相当于被担保的债权既有债务人的物保又有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保证人的人保,即为混合担保,依据《物权法》第176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该先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保优先实现债权。就本案执行而言应有顺位即先执行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土地和房屋而不是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的公司账户。故请求裁定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2执18898、(2018)冀02执188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本院查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达鑫瓷业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于华维、周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冀02民初42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

一、被告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借款本金总计6000万元并截止至2017年8月20日利息、罚息、复利1247048.53元;并自2017年8月21日起以6000万元为本金按《流动资金贷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罚息、复利计息至实际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对被告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给原告的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土地证号:阳国用(2013)第09-**,4752平方米;阳国用(2013)第09-02号,93261平方米)及坐落于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南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号:阳房:阳房权自管产字第**面积24036.8平方米)变现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年12月12日,债权受让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冀02执188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6200万元人民币(应冻结6200万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一年。又于2019年1月8日作出(2018)冀02执188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阳原县达鑫瓷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500万元人民币或等价值外币(应冻结6500万元人民币,实际冻结39.77万美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原唐山市达鑫瓷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冻结期限一年。另查,诉讼期间本院曾作出(2017)冀02民初424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查封了1、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6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额价值的财产。①查封、冻结唐山市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交通银行唐山市朝阳道支行银行账户存款6200万元,账号:×××。②查封、冻结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存款6200万元,账户:×××。2、查封、冻结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土地证号:阳国用(2013)第09-**4752平方米;阳国用(2013)第09-02号,93261平方米)及坐落于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南房屋所有权(房权证号:阳房权自管:阳房权自管产字第**4036.8平方米)。3、查封、冻结于华维、周莹名下坐落于唐山市路北区大理路勤源里泽兰苑101楼1门1801号房产(建筑面积325.53平方米,产权证号:开发区(高)字第305038310;土地使用权证号:(2009)2992号,面积:28.1平方米)。4、查封、冻结唐山市达鑫瓷业有限公司坐落于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任各庄镇孙家庄村南房产(建筑面积:10317.49平方米,产权证号:开发区(高)字第301011889)。5、查封、冻结唐山市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任各庄镇孙家庄村南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土地证土地证号:(2007)54**:6664.15平方米)。6、查封、冻结唐山市达鑫瓷业有限公司位于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外环路北侧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土地证号土地证号:(2010)第39**50408平方米)。再查明,2016年9月29日唐山东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阳原县达鑫陶瓷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阳原县西城镇南关村村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分别作出土地评估报告编号为唐东方[2016](估)字第258-1号,土地证号:土地证号:阳国用(2013)第09-**为4752㎡,单位地价为419.98元/㎡,土地总价为119.57万元;土地评估报告编号为唐东方[2016](估)字第258-2号,土地证号:阳土地证号:阳国用(2013)第09-**,土地面积为93261㎡,单位地价为419.98元/平方米,土地总价为3916.78万元。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执行,可以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的财产及银行账户存款,以其价额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数额为限,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冻结。本案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土地、银行账户查封其价值已足以清偿判决书确定的债务数额,不属于超标的查封。对异议人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所提超标的额查封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唐山市中泽达鑫瓷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刘学军

审判员 刘玉秋

审判员 杨福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奕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