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12159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下埔大道**。
负责人:王哲。
委托代理人:李晓玲,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炜杰,系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一:钟娟娣,女,汉族,1976年6月14日,,地址:广东省连平县被告二:陈辉耀,男,汉族,1965年08月29日出生,,地址: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与被告钟娟娣、陈辉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对第二被告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撤销对第二被告的诉讼申请。
审判员 邱伟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文娟
书记员骆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