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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621民督8号

延长县供热站与冯国斌申请支付令督促程序(支付令)支付令

法院
延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8
所属地区
延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延长县供热站;冯国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9)陕0621民督8号

申请人:延长县供热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21MA6YEOWAOP。

负责人:王卫兵,男,该站站长。 住所地:陕西省延长县城市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郝东,男,199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XX大厦XX座XX楼XX室,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508261631。

被

申请人:冯国斌,男,197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长县人,现住延长县机械厂单边楼113-1,公民身份号码:61062XXXX10204423X。 申请人延长县供热站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延长县供热站称,从2018年11月15日开始,申请人按照《延安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办法》为被申请人供热里,被申请人采暖面积为36.535平方米,应缴本年度供暖费1096元。但截至目前,被申请人分文未付。故申请支付令,请求督促被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及按照合同约定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并由被申请人承担诉讼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冯国斌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延长县供热站采暖费1096元整。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张亚媚

二〇一九年二月 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慧芬

书 记 员 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