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冀0105执2451号
申请执行人:鲍会涛,男,198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藁城市。
被执行人:白永,男,198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
被执行人:泊头市永安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河北省泊头市新兴北街,社会统一信用代码L4495804-5。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会涛与被执行人白永、泊头市永安建筑器材租赁站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8)冀0105执24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 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郑子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