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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950号

刘宣华与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3-15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刘某;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甘0802民初950号

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甘肃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中县水南镇胜利街********楼**。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高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临泾路中段**明发欧洲城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某诉被告四川省环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四海控股有限公司、平凉市鼎盛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2月1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审 判 员 马有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白 莉

书 记 员 李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