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312刑初112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家平,1957年11月10日出生,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徐州市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铜检诉刑诉[2019]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家平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家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至2018年9月间,被告人闫家平在江苏鑫鹏钢结构有限公司(位于徐州市铜山区柳新镇冯庄村)工作时,先后百余次采取趁人不备、顺手牵羊的方式,盗窃更换下来的旧铜质气保焊零配件及部分新零配件合计389个。案发后被盗铜质气保焊零配件已被查获并发还被害单位。经鉴定,被盗零配件合计价值人民币1459元。 另查明,被告人闫家平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家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陆某、朱某、邓某等人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视听资料,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家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闫家平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家平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焦建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雨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