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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4民初11034号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与朱诗练、林莉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朱诗练;林莉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浙0104民初11034号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福雷德广场****。法定代表人潘辉,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熊英,公司员工。被告朱诗练,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林莉君,女,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稻普公司)诉被告朱诗练、林莉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稻普公司委托代理人熊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诗练、林莉君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稻普公司(甲方)与朱诗练(乙方)签订《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在经销商处购买车辆,通过甲方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分期付款并要求甲方提供信用卡透支债务担保服务,透支金额123204.25元(含手续费9704.25元),具体以乙方与银行签订的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合同为准,按揭服务费10500元;如乙方未按时向发卡银行偿还分期款导致甲方垫付达到两期的,发卡银行根据约定直接向甲方扣划全部剩余待偿还的透支资金,乙方应立即向甲方支付该垫付款项,并以甲方垫付金额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违约金。林莉君作为连带责任反担保人在上述合同中签字。2016年12月1日,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债权人)与朱诗练(债务人)签订《牡丹信用卡透支分期付款/抵押合同》,约定:债务人以信用卡透支方式支付购车款113500元,分期手续费9704.25元,债务人以按月分期等额方式向债权人偿还透支的资金,共分36期。因朱诗练未按约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偿还透支资金,稻普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代偿18598.55元,2017年8月25日代偿14567.08元,2017年12月25日代偿14522.66元,2018年4月25日代偿14517.19元,以上合计62205.48元。原告稻普公司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诗练偿还原告垫付款62205.48元。2、判令被告朱诗练支付违约金10328.05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暂计算至2018年9月26日,此后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判令林莉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朱诗练、林莉君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稻普公司与朱诗练签订的《信用卡透支担保服务合同》合法有效,朱诗练未按约向中国工商银行杭州羊坝头支行偿还款项构成违约,稻普公司垫付后有权按合同约定要求朱诗练归还垫付的款项和支付违约金。林莉君自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故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诗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62205.48元。

二、被告朱诗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10328.05元(2018年9月27日至垫付款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17.4%计算)。

三、被告林莉君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13元,由被告朱诗练、林莉君负担。原告浙江稻普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朱诗练、林莉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谢伟珠

人民陪审员  都力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