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鄂0684执恢482号申请执行人聂帮合,男,生于1956年09月01日,汉族,住宜城市。被执行人倪关法,男,生于1950年05月12日,汉族,住湖北省襄樊市襄樊市宜城市。本院在执行聂帮合与倪关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00)宜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由倪关法给付原告聂帮合借款17000元及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倪关法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聂帮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限其履行义务,但其仍拒不履行。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倪关法在金融机构、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上述部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予以了查询,也未发现其在上述部门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查控系统对其进行了二次查控,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期间,本院将案件执行情况及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与其进行了约谈,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向东
审 判 员 何永华
人民陪审员 朱 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执 行 员 胡卫星
书 记 员 张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