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524执29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君龙,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谢重阳,男,198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本院在执行张君龙与谢重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闽0524民初28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谢重阳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本院即依法采取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执行措施。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已被他案先行冻结。另,执行人员又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寻找其下落,被执行人不在家。综上,经本院调查以及司法查控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情况,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亚虹
审判员 林竹森
审判员 王晓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伟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