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8878号
原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瑞园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5048927Q。
法定代表人:刘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良,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马忠英,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莒县,现住日照莒县,现租住于朝阳。
被告:赵玉江,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莒县。 原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忠英、被告赵玉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赵玉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 浩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