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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102民初8878号

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马忠英、赵玉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马忠英;赵玉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民初8878号

原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瑞园名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85048927Q。

法定代表人:刘加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宗良,男,系原告公司员工。

被告:马忠英,女,198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莒县,现住日照莒县,现租住于朝阳。

被告:赵玉江,男,197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日照莒县。 原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忠英、被告赵玉江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赵玉江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日照富华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 浩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