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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423财保16号之一

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423财保16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山东森林雪滑雪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水县龙家圈镇后马荒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刘长立,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文杰,山东树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叶城县轻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家定,系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森林雪滑雪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2019)甘0423财保16号民事裁定,裁定对被申请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森林雪滑雪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森林雪滑雪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起诉至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故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上述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喀什华达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20万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风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玉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