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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81执保199号

溧阳市慧峰生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徐州鑫辉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江苏省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溧阳市慧峰生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徐州鑫辉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81执保199号

申请人:溧阳市慧峰生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溧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9837831XQ。

法定代表人:朱信荣。

被

申请人:徐州鑫辉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沛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MA1P6J5M8B。

法定代表人:洪升。

申请人溧阳市慧峰生物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徐州鑫辉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鑫辉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徐州鑫辉生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周福岭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