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216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锦园****店面,组织机构代码680738649。
法定代表人:王振滔。
被执行人:林秦初,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林飞云,男,1971年11月17日出生,住永嘉县瓯北街道塘头大浃工业路**。
被执行人: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永嘉县瓯北街道塘头大浃工业路**织机构代码064154607。
法定代表人:林云飞。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瑞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24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900000元并支付期内利息92880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从2017年11月8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迟延利息,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7月18日向被执行人林秦初、林飞云、永嘉县冠球阀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并于2018年8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传票,进行传唤。 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1月21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1、自签署之日起两日内偿还15万元;2、2019年6月30日前偿还20万元;3、2019年12月20日偿还20万元。若被执行人履行第一期支付后,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相关利息,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林秦初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措施、布控名单,但不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较长,本案应先予以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 本院(2018)浙0324执216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建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