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1158号
原告:刘胜利,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冉陈,男,年龄43岁,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利与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胜利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胜利负担。
审判员 雷 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睿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