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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9民初1158号

刘胜利与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胜利;冉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9民初1158号

原告:刘胜利,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冉陈,男,年龄43岁,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胜利与冉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胜利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胜利负担。

审判员 雷 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睿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