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终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昆明长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路岗头村溪谷雅苑********。
法定代表人:苏建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开娜,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金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强强,男,该公司员工。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晋宁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昆阳街道办事处永乐大街北段
法定代表人:阿青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华,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昆明长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中公司)、上诉人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建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宁坤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晟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云民初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中公司、陕西建工公司以与对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分别向本院邮寄了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收到。
本院认为,长中公司、陕西建工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长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115.81元,减半收取72557.905元,由昆明长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907.845元,由陕西建工机械施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650.06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司 伟
审判员 李延忱
审判员 马成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晓婷
书记员罗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