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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6财保22号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梁国荣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梁国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6财保22号

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迎宾大道****(仅限办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方尤存。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熠,男,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嘉丽,女,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

申请人:梁国荣,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向湛江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梁国荣在银行的存款70491.8元予以冻结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出具的担保限额为70491.8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2019年1月31日,湛江国际仲裁院将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国荣之间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湛仲字第138号立案通知书、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财产保全提请函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梁国荣在银行的存款70491.8元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724.91元,由申请人广州市花都万穗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海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卢海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