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内0426民初281号
原告: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百合西区。
法定代表人:姜亚丽,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茹,女,汉族,居民
被告:王辉,男,汉族,居民。
原告翁牛特旗华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给付2015、2016、2017、2018年度物业费1652元,并支付滞纳金160元;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
审判员王伟娟独任审判,于2019年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基于庭审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于2014年1月1日与案外人赤峰翁牛特旗万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移交)委托合同,约定原告按5.4元/年/平方米收取物业费,原告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7年,原告与新花园业主委员会签订了授权委托合同,原告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2018年4月,约定步梯楼每年每平方米收费为5.2元。被告在该小区的楼房面积为77.97平方米,未缴纳2015年至2018年四个年度物业费。
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已为被告所在小区提供了基本的物业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滞纳金160元的诉讼请求,由于合同中没有约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辉向原告支付物业费1652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王 伟 娟
二0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苏伦高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