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118执54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锦荣,男,1947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吴任飞,男,1973年05月0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被执行人:姚鹏举,男,197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黄锦荣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任飞、姚鹏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118民初7225号民事调解书,经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但被执行人仍不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经执行,本案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任飞、姚鹏举名下所有的房产,被执行人吴任飞、姚鹏举的房产均已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已向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发函参与分配。本案查封被执行人吴任飞名下号牌号码为粤X**号机动车一辆,因未有效控制车辆,故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为此,本院再次向银行、车管、房管等部门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 平
审 判 员 徐国光
人民陪审员 王桃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郭利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