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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民终13265号

刘洪斌诉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德生源木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洪斌;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德生源木业经营部;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沪01民终1326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洪斌,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德生源木业经营部,经营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经营者:张翔,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志勇,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法定代表人:周惠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勇鹃,女,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上诉人刘洪斌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德生源木业经营部(以下简称为德生源木业经营部)、上海恒大建材市场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恒大建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民初32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洪斌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一审审理期间刘洪斌主张的所有请求内容。事实与理由:1.“实木多层板”几个字是在2017年2月15日、在德生源木业经营部的门店里书写的,是得到该经营部人员确认的。因为在刘洪斌向其反复强调环保是优先考虑因素、家中有小孩时,该经营部的人员多次承诺,称知道做的门是实木多层板,并称贴板烤漆门就是实木多层板。在被发现门的材料为造假的事实后,德生源木业经营部的人员张某、李某等人也多次承认过是做错了。2.一审法院于审理中未让刘洪斌陈述起诉状的内容、未允许刘洪斌播放录音证据、在庭审结束后也未允许刘洪斌做总结陈辞,对旁听人员于法庭中辱骂、诽谤刘洪斌的行为也未予以及时制止。德生源木业经营部辩称,贴以烤漆板的材质和实木多层板的材质在刘洪斌装修的房屋中都有,均是按照门的造型工艺的要求合理搭配的,做的门是符合订单要求的。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恒大建材公司辩称,本公司非涉案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处理。刘洪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德生源木业经营部退还货款,金额18,300元(人民币,下同);2、请求判令德生源木业经营部支付以一罚三的罚款,金额54,900元;3、请求判令德生源木业经营部支付由于工期延误产生的费用,金额50,000元;4、请求判令德生源木业经营部支付本案的刘洪斌支出的律师费用;5、请求判令恒大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为装修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XX弄XX号房屋,刘洪斌至张翔经营的德生源木业经营部门店订购门,德生源木业经营部开具套装门定货单三联,载明刘洪斌订购贴板烤漆套装门7扇及门套和窗套,在德生源木业经营部留存的定货单第一联(存根)及第三联(作帐)中均无“实木多层板”字样。刘洪斌留存的定货单第二联客户联上有“实木多层板”字样,刘洪斌认为可能是其家人所写,是在买的当时写的。2017年4月14日,德生源木业经营部派人上门安装上述所购门及门套和窗套,应收货款18,330元,刘洪斌已支付货款16,330元。后,刘洪斌认为部分门使用密度板制作,遂与德生源木业经营部进行交涉,因刘洪斌与德生源木业经营部协商未果,故刘洪斌诉至法院。另查明,刘洪斌曾就涉案纠纷起诉恒大建材公司,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洪斌与恒大建材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故刘洪斌径行起诉要求销售商经营地的场地管理方即恒大建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刘洪斌要求恒大建材公司退还货款18,300元等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已生效。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本案中,双方争议焦点为德生源木业经营部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判断的依据应从德生源木业经营部是否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而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这一角度出发。刘洪斌与德生源木业经营部签订的定货单表明刘洪斌订购的是贴板烤漆套装门,双方并未对订购货物应为实木材质作出明确约定,刘洪斌提供的定货单第二联上“实木多层板”内容系由刘洪斌方自行添加,并无证据证明德生源木业经营部对此予以确认,现德生源木业经营部依约提供刘洪斌订购货物且安装完毕,其并未存在虚假告知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下,刘洪斌认为德生源木业经营部存在主观欺诈故意依据不足,故刘洪斌要求德生源木业经营部承担赔偿责任缺乏法律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另,刘洪斌要求恒大建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无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洪斌要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德生源木业经营部退还货款18,300元等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64元(刘洪斌已预交),由刘洪斌负担(已交纳)。经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无误。本院审理期间,刘洪斌向本院提供了四份截取的录音内容,其中除了在一审法院审理期间提及的2017年4月14日与2017年4月15日的三份录音资料之外,另向本院提供一份2017年2月15日的录音资料,意欲通过上述四份录音资料证实其诉讼主张的合理性。经质证,德生源木业经营部认为刘洪斌提供的录音资料为内容节选并非完整的现场录音内容,且未提供完整的文本资料以供核对,证据材料的提供不符合证据采集的法定要求,请求二审法院不予采纳。恒大建材公司认为刘洪斌所提及的录音内容与其无关。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因质量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查明的事实,刘洪斌所持有的注明“实木多层板”内容系定货单的第二联,由其本人持有,且刘洪斌确认该字样由其一方自行添加。对此,刘洪斌解释该添加行为系得到了德生源木业经营部的确认,然该主张并未得到该经营部的认可。本院审理期间,刘洪斌向法院提供四份节选的录音资料,意欲证明该添加行为的合理性,但因其提供的录音资料均为节选的内容,又无全本的文本整理资料提供,且该录音行为于实施时也未得到相对方的认同,故仅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本院无从判断刘洪斌主张事由的合理性,对刘洪斌据以要求支持其一审时所有诉讼请求的要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依据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的证据材料,在无充足的材料足以证实合同订立的双方于合同订立之后对相关条款有过协议更正的行为,按照双方当事人均持有的无其他添加内容的约定条款来确认双方的权利义务,该判处方式于法无悖,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2,764元,由刘洪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丁 慧

审判员 马 丽

审判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晓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