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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甘0302执16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甘肃省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甘0302执1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生于1977年3月21日,汉族。被执行人杜某某,男,汉族,生于1974年4月5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于2019年1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杜某某以妻子周某某所有的小型轿车以35000元的价格抵顶给申请执行人(扣分、罚款、过户费及税费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剩余借款被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0日前偿还8288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偿还8287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甘0302执16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董开荣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邱进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