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黑0113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北大街。法定代表人孙英革,副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志安,男,1974年3月10日出生,满族,现为双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科员,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申请执行人翠韵蔬菜种植合作社,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区永治街道长产村。法定代表人陈滈,经理。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行处罚字[2018]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双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978.66平方米;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2978.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混凝土地面2978.66平方米。事实和理由:经双城市国土资源局调查,翠韵蔬菜种植合作社于2017年11月,在未履行用地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双城区××街道××村非法××耕地××路硬化地面2978.66平方米,修路硬化土地占地面积2978.66平方米,(该地块规划用途为基本农田)现已完工。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双城市国土资源局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下达双国土行处罚字[2018]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2978.66平方米;2、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2978.6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混凝土地面2978.66平方米。该处罚决定已送达,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经审查查明,2018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作出双国土行处罚字[2018]3001行政处罚决定,但未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本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行政处罚决定已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双国土行处罚字[2018]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君
人民陪审员 惠洪成
人民陪审员 王文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孔培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