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15民初1706号
原告:李乾,男,1989年5月24日生,汉族。
被告:王涛,男,1987年5月9日生,汉族。
被告:沈健,男,1980年7月31日生,汉族。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67904675XG,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兴隆大街**。
主要
负责人:陈家悦,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乾与被告王涛、沈健、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李乾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钟诗蔚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戴 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