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1037号
原告:杨淑娴,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石家庄迈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维明街**。
法定代表人:邓义。
原告杨淑娴与被告石家庄迈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杨淑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淑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祁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