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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04民初1037号

杨淑娴与石家庄迈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淑娴;石家庄迈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04民初1037号

原告:杨淑娴,女,1979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桥**。

被告:石家庄迈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维明街**。

法定代表人:邓义。

原告杨淑娴与被告石家庄迈峰体育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杨淑娴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杨淑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宫丽英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

书记员 祁江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