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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82执160号之一

王伟伟、马超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河南省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伟伟;马超学;董秋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伟伟,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申请执行人:马超学,男,1981年3月5日生,住址同上,系王伟伟丈夫。

被执行人:董秋朝,男,194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于作出(2019)豫1282执160号之一冻结了被执行人董秋朝银行存款,现因本院已经扣划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秋朝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碧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日

书记员  盛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