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282执1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王伟伟,女,1982年4月12日生,汉族,住灵宝市。
申请执行人:马超学,男,1981年3月5日生,住址同上,系王伟伟丈夫。
被执行人:董秋朝,男,1948年7月23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于作出(2019)豫1282执160号之一冻结了被执行人董秋朝银行存款,现因本院已经扣划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董秋朝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牛碧波
二〇一九年二月××日
书记员 盛红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