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3民初174号反诉
原告:贺显龙(曾用名贺**),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反诉
被告:张远宝,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系反诉被告张远宝堂弟),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张远宝与被告贺显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2019年1月31日,被告贺显龙对原告张远宝提出反诉。2019年2月1日,反诉原告贺显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贺显龙申请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贺显龙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反诉原告贺显龙负担。
审判员 佘云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琳
书记员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