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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323民初174号

张远宝与贺显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21
所属地区
湖北省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贺显龙;张远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0323民初174号反诉

原告:贺显龙(曾用名贺**),男,1984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反诉

被告:张远宝,男,1962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青(系反诉被告张远宝堂弟),197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竹山县。

原告张远宝与被告贺显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2019年1月31日,被告贺显龙对原告张远宝提出反诉。2019年2月1日,反诉原告贺显龙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反诉原告贺显龙申请撤回反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贺显龙撤回反诉。反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反诉原告贺显龙负担。

审判员  佘云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陈琳

书记员李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