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民初30号
原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强,男,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杨昆,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仁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