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9004民初30号

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杨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9004民初30号

原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仙源大道**。

法定代表人:胡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强,男,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杨昆,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住湖北省仙桃市。 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昆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湖北鸣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仁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陈 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