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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7刑更76号

赵亮猥亵儿童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猥亵儿童
当事人
赵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内07刑更76号罪犯赵亮,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现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内0723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赵亮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宣判后,赵亮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作出2016内07刑终10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月9日投送扎兰屯监狱服刑。执行过程中,刑期无变动。截止2019年2月1日,剩余刑期三年二个月十八天。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根据罪犯赵亮在2016年-2018年度服刑改造期间的具体表现,并提供了相关证据,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提出对罪犯赵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检察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亮在2016-2018年度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7年1月至2018年10月共获狱政记功、表扬奖励二次。以上有监管干警证言、同监犯人证言,"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统计表、罪犯考核表、2016-2017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等在卷佐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赵亮在2016-2018年度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劳动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15年10月20日起至2021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 钥

人民陪审员 李 沫

人民陪审员 赵忠慧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吴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