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3民初826号
原告:肖飞,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洪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321MA2NOH6X6T(1-1)。
法定代表人:章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肖飞与被告安徽洪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肖飞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珍
书记员 朱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