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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303民初826号

肖飞与安徽洪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当事人
肖飞;安徽洪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303民初826号

原告:肖飞,男,1968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森,蚌埠市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洪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40321MA2NOH6X6T(1-1)。

法定代表人:章国胜,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肖飞与被告安徽洪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肖飞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飞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罗 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王珍

书记员 朱晓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