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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611刑更1号

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31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当事人
黄倩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苏0611刑更1号 罪犯黄倩倩,女,1989年8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海门市,南通盛亚日用品商行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海门市。 2019年1月21日本院作出了(2018)苏0611刑初264号刑事判决,以介绍卖淫罪判处罪犯黄倩倩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审理期间,黄倩倩以其系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黄倩倩于2018年11月2日生育一女,且在哺乳期间,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黄倩倩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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