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川0184民初679号
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住所地成都市崇州市。
主要
负责人:刘林,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洋,员工。
被
申请人:何蓉,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与被告李伟、何珍、何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于2019年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蓉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的房产在价值11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担保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诉讼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何蓉单独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崇州市的房产,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崇州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 耿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康诗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