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423执79号
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条山酒厂。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张永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甘肃陇酒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景泰县。
法定代表人:唐培录,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条山酒厂与被执行人甘肃陇酒酒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甘肃省条山酒厂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甘肃陇酒酒业有限公司租赁费200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万元、执行费22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甘肃陇酒酒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8万元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福山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安燕 搜索“”